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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說法】謊稱認識領導“好辦事” 五旬女子騙取錢財被判刑
時間:2025-06-04
來源:常德日報·常德融媒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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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齊娟娟 范亞娉

基本案情

2023年至今,黃某長期對外宣揚自己與常德市某領導關系親近,并偽造微信賬戶冒充該領導身份與被害人交流,騙取被害人金額共31萬元。

2023年7月,黃某使用冒充領導身份的微信賬號加上被害人吳某的好友后,經(jīng)過長時間微信聊天,使吳某相信其與領導關系親近。吳某因想要通過黃某找領導“走關系”幫助其嫂子取回常德市某小區(qū)房子的訂金,故多次討好黃某并為其借款提供經(jīng)濟幫助。黃某虛構自己與前男友存在債務糾紛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,并用微信賬號冒充領導身份向吳某做擔保借款20萬元。吳某于2023年7月分兩次共向黃某轉賬20萬元,黃某收款后將全部金額用于償還個人欠款。

2023年4月,黃某向其初中同學李某透露自己在私下為某領導出售幾套房產(chǎn),如李某有意購買可低價出售。李某表達購買意愿后,黃某虛構自己與前男友存在債務糾紛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,向李某借款,并承諾自己投資項目工程款下發(fā)后立即還款,李某可優(yōu)先低價購房,借款可直接抵扣房款。2023年4月,李某分4筆向黃某微信轉賬11萬元。黃某收款后,將錢款用于還款及個人日常消費。

另查明,案發(fā)后,黃某向李某轉賬人民幣4800元,并償還了一條售價為人民幣5248元的黃金吊牌(雙方約定按人民幣5200元計算),共計向李某還款人民幣1萬元。

法官說法

武陵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,騙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詐騙罪。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坦白,且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從輕處罰、從寬處理。被告人黃某騙取他人的違法所得,應退賠給二被害人。

判決結果

一、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。二、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被害人吳某人民幣20萬元、被害人李某人民幣10萬元。

法條鏈接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本法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規(guī)定。

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其中,犯罪較輕的,可以免除處罰。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論。

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(guī)定的自首情節(jié),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從輕處罰;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輕處罰。

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,應當根據(jù)犯罪情節(jié)決定罰金數(shù)額。

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,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;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(chǎn),應當及時返還;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,應當予以沒收。沒收的財物和罰金,一律上繳國庫,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

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的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

編輯:王思瑤